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及🕏🈧被选举之权。
第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🗗,有纳税之义务。
第十二条 人💊民依法律所♿🎎定,有服兵役之义务。
第十三条 本章🍑之🍿🍳🌊规定,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,军人适用之。
大总统
第十四条 大💊总统为国之元首,总🅎🅙揽统治权。
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。
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。
第十七条 🌲大总统召集🖼🗿立法院,宣告开会、停会、闭会。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🅡,解散立法院;但须自解散之日起,六个月以内,选举新议员,并召集之。
第十八条🛐🛣🞑 大总统提出法♿🎎律案及预算案于☌立法院。
第十九条🛐🛣🞑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,或执行法律,或基于法律之委任,发布命令,弄得使发布之;但不得以命令👤🔊变更法律。
第二😯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,或防御非常灾🞨🖫🕦害,事机紧急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经参议院之同🛻♺🍝意,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;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,请求追认。
前项教令,立💊法🍑院否认时,嗣后即失其🖸效力。
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🖼🗿定官制官规🅎🅙。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。
第二十二条 大总统宣告开战、媾和。
第二😯十三条 大总统为海陆🗗军🝌大元帅,统率全国海陆军。
大总统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兵额。
第二十四条 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、公使。
第二十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。但🅎🅙变更领土,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,须经立法院之同意。
第二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。
第二十七条 大🍑总统颁🖼🗿给爵位、勋章,并其他荣典。
第二十八条 大总统宣告大赦、💀特赦、减刑、复权;但大赦须经立法院之同意。